【確定開班~台北校區】 面相改運~面相是你一生的名片!! 114.11.25(二)~熱烈招生中!!!
2025 面相改運~面相是你一生的名片
~每週二晚間課程,已確定開班!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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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表下載(供現場報名或Email報名者使用)

課程對象:
年滿18歲以上,想透過面相學習認識自己、他人,或想藉以改變運勢的朋友皆可報名。課程無任何需基礎或任何相關背景,適合初學者安心入門學習。
課程時間:
114 年 11 月 25 日起,至 115 年 01 月 27 日,每週二晚間 19:00-21:30,每次課程2.5小時,共25小時
上課日期:11/25、12/2、12/9、12/16、12/23、12/30、115/1/6、115/1/13、115/1/20、115/1/27,共10週次課程
授課教師:
何明璋 資深講師
【現任】大和開發建設公司顧問、全國上市櫃公司及大專院校等機構講師、全國上市櫃公司及大專院校等機構風水佈局顧問
【重要經歷】1992~2023年桃園市易經研究學會理事、會長、副理事長
【專業領域歷程】
1994~1997年 子平八字拜師學藝,融合各派八字命理老師精華
1996~2001年 面相學拜師學藝,融合傳統和形家面相學等各派面相老師精華
1997~2006年 拜師各派風水老師,如形家和理氣風水 (共八派風水)
1996~1997年 桃園鄉親電台和桃園美聲電台叩應八字命理
1998~2020年 接受桃園電台雜誌專訪和It's me女性命理雜誌、優渥雜誌風水 專㯗
1998~2008年 桃園、台北各扶輪社演講
1998~2007年 中國時報連續九年預言年運未來事件命理專欄
2001~2018年 中國~深圳、東菀,福建,香港、等地堪輿風水佈局
2005年 拜師學藝催眠
2005~2023年 台灣上市上櫃公司、大學等風水布局
2010~2015年 開南大學推廣教育部授課(桃園、蘆竹、大溪、大園)八字、面相、陽宅
2010~2015年銘傳大學推廣教育部 長青學苑 授課陽宅和面相
2008~2015年 受邀到公家機關如新北市議會、農委會台中農田水利處、桃園市立圖書館、南投縣家扶中心和婦女協會 演講
2015年 拜師學藝奇門遁甲
2016~2025年 印尼、馬來西亞、韓國、越南和美國各地風水佈局、堪輿
2017年 受邀請在台北、台中、高雄,對100位醫師和護理師 醫美演講
2017~2018年 台北城市科技在大教堂對民生學院300多位三個系所師生面相 演講
2017~2018年 銘傳大學廣告行銷系和福建大學學術交流學生教室 演講
2017~2018年 台北護理健康大學 演講
2017~2020年 清華大學自強基金會台北和新竹校本部授課陽宅和面相
上課地點:
本校台北校區承曦樓三樓教室
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21號(捷運板南線善導寺站4號出口)
課程費用:
原價 $5,000元
11/19(三)前報名享有早鳥價 $4,000
本校師生 / 校友 / 本校推廣教育舊生 $3,500
上課教材:
教師自編教材費另計(將於第一堂課收費)
課程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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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相學概要 |
心理學探討人類行為的科學,其行為含括:行為、想法、學習、記憶、感官知覺等。用所觀察的資訊進行描述,對其行為提出分析解釋外,進而在潛在原因或內在需求中,預測個人的行為模式,和可能發生的價值觀推斷。 面相學則是經由觀察「個人肢體語言 + 五官表情變化」,來分析其舉止及預測其未來決策和行動。這一門「五官面相分析學」,經由千百年統計,客觀統整出一個人的「潛在性格」,以及對應年齡可能發生的「人生事件」!綜觀現今社會上,許多紛亂事件,皆因當事人「識人不清」,不懂得判斷對方的人品個性,不懂得經由「面相心理學」觀察了解對方品性,而不會防備,誤交損友;然而我們在「面相心理學」一次次學習中,便能看出「端倪」,活出「知己知彼的智慧」!知人知面又知心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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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大綱 |
第一堂課:面相是你一生的名片 |
※ 課程執行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之權利。
報名與繳費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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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線上報名表單填寫:<<線上報名表單請點我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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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班別已確定開班,報名後可直接進行繳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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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繳交方式有:
(1)至本單位辦公室現場繳交現金(推廣教育部-辦公室位於承曦樓三樓304)
本單位暑期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四08:30~21:00
(2)請利用各地銀行或郵局進行臨櫃匯款(無法使用網銀與ATM轉帳功能)
匯款銀行: 台灣銀行城中分行(銀行代號:004)
匯款帳號: 045-036070011
匯款帳戶: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401專戶
承辦單位:
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推廣教育部
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08:30~21:30
服務電話:(02)3322-2777 分機6072 陳小姐 / 分機6250 蔡小姐
傳真電話:(02)2322-6487
Email:ntubcec@ntub.edu.tw
退費辦法:
依據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」第17條規定,
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9成;
至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1/3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5成;
在班時間已逾1/3者(第4週),不予退費。


